(2016)粤0307民初15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元望与骆健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望,骆健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864号原告:吴元望,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南源花园。被告:骆健林,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洲上村。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骆健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2000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92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骆健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2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佳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思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