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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医院犯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491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医院,男,生于1989年5月18日,族,西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荞地乡。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医院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医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本市绿宝石酒店附近搭乘被告人马医院的电动车到西昌市长途汽车站,当电动车行使至火把广场十字路口时,马医院没有朝汽车站行使,而是将肖某某搭乘至城南大道东延线高枧乡联合村附近的偏僻路段处,停车后,马医院先戴上黑色口罩遮住脸,然后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对被害人肖某某实施强奸,并抢走肖某某白色手机一部、现金2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勘查、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扣押的电动车予以没收。诉请我院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凌晨,被害人肖某某(生于1999年11月30日)在本市绿宝石酒店附近搭乘被告人马医院的电动车到西昌市长途汽车站找朋友杨某某,因被害人对西昌地形不熟,就电话和杨某某联系,被告人见此遂产生强奸被害人的犯意,于是,当电动车行使至火把广场十字路口时,马医院没有朝汽车站行使,而是将肖某某搭乘至城南大道东延线高枧乡联合村附近的偏僻路段处,停车后,马医院先戴上黑色口罩遮住脸,然后以被害人反抗、叫喊就杀死被害人的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然后对被害人肖某某实施强奸,并抢走肖某某白色手机一部、现金2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肖某某之父母与被害人马医院家属案外达成赔偿协议,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2016年4月9日晚8时许,我和同学、朋友六人乘车从铁路技校到西昌市城内茶仙居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三十分左右我们从酒吧出来,其余人都走了,只有同学木呷在等我,我们打的到一个宾馆门口,他去开了房间叫我进去我没有去,他就生气退钱打的走了。我就给我朋友杨某某打电话说去找她,然后我就打了一“摩的”喊他拉我到长途汽车站找杨某某。我因路不熟,一路还和她通电话。过了火把广场,“摩的”师傅绕道走,我发觉不对劲就准备跳车,他就威胁我说:不要动,不然他就要动刀子,但是他没有拿刀子出来。过了几分钟,他将摩托车停下来说要上厕所,我本来想跑,但是周围漆黑一片就不敢跑,他回来我看见他戴了一个口罩,这时,杨某某又打我电话,他就将我手机抢了,之后就喊我脱衣服,我就求他不要这样,他就说反抗就要杀死我,我就不敢反抗,他将我推来弯下腰,将阴茎从我背后插入我的阴道,抽插了几下,大概有十几秒钟。后他说送我到长途汽车站,我们坐上车过了几分钟,车子就倒在地上,我裙子里的充电宝和20元钱就掉出来,他就将充电宝和钱抢了骑车走了。我往有灯光的地方走,过了约一小时来了一辆小车,车上有两人,我给他们说了我被抢劫了,他们将我送到高枧派出所。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于2016年4月10日5时到西昌市公安局高枧派出所报警。3、抓获经过,2016年6月15日,民警在西昌市州审计局门口抓获被告人。4、现场图、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认后无异议。5、西昌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西昌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害人肖某某阴道内查见精子。6、凉山州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肖某某阴道内的人精斑基因座分型与马医院血样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21×1018。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医院的身份信息。8、辨认笔录,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相片辨认;被害人对被告人和被抢手机进行了辨认。9、扣押清单,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电动车。10、返还清单,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了被害人被抢手机一部。11、证人黑某某证言,我丈夫马医院在跑“摩的”,今年4月份,他给我一部白色手机,说是捡来的,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我是4月22日左右用该手机的。12、证人杨某某证言,2016年4月10人凌晨3时许,自���和肖某某电话联系,她说坐“摩的”来找我,但是后来她电话关机,没有联系上。13、证人木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我和肖某某等人喝酒至凌晨,后我和肖某某到健康路,我说找宾馆开间房子给他睡觉,她不睡,这样我就走了。14、谅解书,被害人之父母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15、被告人马医院的供述,其供述供认了强奸、抢劫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上列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医院搭乘被害人后,见被害人漂亮、且系外地人不熟西昌地形,遂产生强奸被害人的犯意,于是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处,用语言相威胁,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又抢走被害人手机、充电宝等物,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有据。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医院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二、对扣押的玉麒麟红色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沙 开 翔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赤黑挖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