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荣刚与舒大碧,彭安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刚,舒大碧,彭安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170号原告王荣刚,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舒大碧,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安学,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刚与被告舒大碧、彭安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荣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荣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交纳585元,由原告王荣刚负担,免于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