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蒋碧君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62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碧君,女,汉族,1962年7月3日生,住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蒋碧君罚金一案,本院(2014)雁江刑初字3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碧君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碧君价值63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碧君的合法收入630006666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