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安海伦诉被告刘文、范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伦,刘文,范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1210号原告安海伦,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沙坡23号,系长宏铝厂职工,身份号码:610113198111262183。委托代理人路鹏,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东一路北关中学。被告刘文,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兴庆路兴庆坊小区,身份号码:410727198904111514。被告范捷,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南二环武警医院西邻100米天伦御城龙脉,身份号码:610103198202242417。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海伦诉被告刘文、范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海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文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金地湖城大境第10幢2单元9层2090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182,合同登记号为Y14088471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海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文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金地湖城大境第对被告刘文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金地湖城大境第10幢2单元9层2090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182,合同登记号:为Y14088471的房屋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智 斌审判员 孟 班 艳审判员 张 世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