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广红与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红,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红,农民。被执行人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段志国,该公司经理。李广红与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54230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占地和地上厂房建筑,经协调,双方达成按年给付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安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