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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宫相森与刘方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相森,刘方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708号原告:宫相森,男,汉族,住青岛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兵,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贤。原告宫相森与被告刘方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告。本院遂于2016年11月1日通知原告于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便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的,须缴纳公告费用并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但原告于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也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及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且无法送达,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相森对被告刘方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