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集陕汽重卡专用车有限公司与陕西科元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集陕汽重卡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科元重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集陕汽重卡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唯杰,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科元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程照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集陕汽重卡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科元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科元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系统均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科元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396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科元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