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清秀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清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清秀,女,1987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清秀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清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林清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林清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清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清秀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刑初7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代理审判员 蔡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潇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