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继康与深圳市天海霸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康,深圳市天海霸钟表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2953号原告:张继康。被告:深圳市天海霸钟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一军。原告张继康诉被告深圳市天海霸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