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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丹天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丹天,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888号原告唐丹天,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京娜,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婉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硕,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原告唐丹天(以下简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下称被告)协助执行(2009)二中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所列查封行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9月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年底,原告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华普花园B座×号房屋的物权。后因开发单位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地公司)原因,致使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在2010年将中地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资料和手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法院经审理,判决要求中地公司提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应当由其提交的相应资料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备案。但中地公司一直未履行该义务。后在房屋过户条件具备后,在原告准备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以(2009)二中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依法定程序取得房屋,被告的协助查封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在收到(2009)二中执字第165号协执通知书后,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作的查封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唐丹天关于被告扩大执行范围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丹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润华审 判 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