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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953号原告:周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告:骆某,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为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其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5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粟春平人民陪审员  王林友人民陪审员  梁承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