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明朝犯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朝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86号罪犯赵明朝,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01日作出(2011)宜中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明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赃款2900元。2014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明朝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4.5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明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