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芳与王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芳,王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113号申请人:郭芳,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王新宁,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郭芳诉被告王新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新宁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昊鑫时代广场A座*楼的相当于1077000元的房产的备案登记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新宁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昊鑫时代广场A座*楼的相当于1077000元的房产的备案登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舸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