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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卢志生李洋、白伟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生,李洋,白伟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4号原告:卢志生,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洋,现住榆树市。被告:白伟明,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生被告李洋、白伟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