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卢志生李洋、白伟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生,李洋,白伟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4号原告:卢志生,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洋,现住榆树市。被告:白伟明,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生被告李洋、白伟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