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681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施家寨村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0537177。经营者陈金宝。委托代理人杨岗,男。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注册号510107000057023。法定代表人黎杨。委托代理人余正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1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025元,剩余202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相 帆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