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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锡松与于秀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锡松,于秀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6541号原告徐锡松,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于秀萍,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徐锡松与被告于秀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人民币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曾为被告搭建钢棚。2016年4月9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承揽款7219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已付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19元,但余款52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于秀萍支付原告徐锡松承揽款5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