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兰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114号原告:王兰,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诉被告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123.5元,由原告王兰负担。审 判 长 赵子安代理审判员 刘现东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