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坤与王国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王国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440号原告:马坤,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国静,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诉被告王国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坤撤回对被告王国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坤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莹撤诉申请书怀远县人民法院:我诉被告王国静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此致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6年10月26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