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财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任朋久与绥棱县嘉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朋久,绥棱县嘉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318号申请人:任朋久,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绥棱县嘉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姚臣,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人任朋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棱县嘉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16年在绥棱县某某镇某某村种植的水稻115吨收益予以查封。申请人任朋久以300000元现金存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朋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绥棱县嘉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16年在绥棱县某某镇某某村种植的水稻115吨收益。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变卖、转移和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任朋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