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宇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声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元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元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宇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元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世纪天元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声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545号原告深圳市鑫宇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夏维英。被告深圳市世纪天元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个人林旭峰。被告深圳市世纪天元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颜程。被告深圳市世纪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汤晓东。被告深圳市好声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宗训。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宇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