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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潘水平、厦门兴久信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水平,厦门兴久信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水平,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厦门兴久信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店里社301-1号。法定代表人:胡晓燕。本院在执行潘水平与厦门兴久信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工资款38322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