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王波、余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王波,余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保8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桥路。代表人李伟,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波,男,1975年11月17日生。被申请人余河丽,女,1977年5月20日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波、余河丽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查询、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登记在余河丽及其共有人王波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2组住宅楼一套﹤建筑面积364.45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XXXX**号﹥;登记在余河丽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2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104.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河国用(2012)第00XXXX81号﹥)。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出具担保函以资信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借款期限届满未予偿还,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王波、余河丽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登记在余河丽及其共有人王波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2组住宅楼一套﹤建筑面积364.45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XXXX**号﹥;登记在余河丽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2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104.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河国用(2012)第00XXXX81号﹥)。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泽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