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二领因与被上诉人韩心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二领,韩心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18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蔡二领,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迎宾社区赵*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心林,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韩圩村庙后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5********。上诉人蔡二领因与被上诉人韩心林合同纠纷(一审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二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被上诉人韩心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二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韩心林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实际情况为,2013年,其所在的地区面临拆迁,蔡二领为了获得拆迁利益,通过中间人赵德祥找到其要求在其家平房上加盖二层,约定如果政府全赔,则其享有5万元,余款归韩心林;如果政府不全赔,其享有2.5万元,余款归韩心林。一审认定全部二层所有权均归蔡二领所有错误。蔡二领所建房屋就是为了获得拆迁利息,是双方为了非法利益,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口头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韩心林二审答辩称:其当时盖房子是因为家里人口多,为了居住而建房,并不是为了拆迁。当时建房成本为380元一平方,政府赔偿款为300元一平方,其为了建房还赔了本钱。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韩心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二领给付拆迁补偿款2823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韩心林与蔡二领协商,韩心林出资在蔡二领一层平房上接二层,所有权归韩心林。韩心林建房后使用至2014年8月。因拆迁,所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均打入蔡二领银行账户内,韩心林应得到二楼房屋征迁补偿款28236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蔡二领同意韩心林在其自建房上接二层计94.12平方米,由韩心林出资,所有权归韩心林。就二层房屋,蔡二领所得的28236元拆迁补偿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韩心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蔡二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心林拆迁补偿款28236元。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蔡二领负担。蔡二领二审申请证人赵德祥出庭,证明双方约定建房系为了赚取国家拆迁补偿款。韩心林质证认为证人证言虚假,双方没有约定建房是为了赚取国家补偿款。本院对证人证言的认证意见在下文中予以阐述。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4月,韩心林与蔡二领协商,由韩心林出资在蔡二领一层平房上接二层,面积为94.12平方米。2014年8月,蔡二领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案涉二层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建补偿款按每平方米补偿28236元。上述款项被蔡二领全部领取。韩心林称二层房屋系其所有,多次向蔡二领要求返还补偿款。蔡二领则称双方曾约定,如果政府不全赔,其享有25000元,剩余款项归韩心林。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蔡二领是否应当返还韩心林二层拆迁补偿款28236元。判断上述争议焦点前,首先应当就本案案由予以确定。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曾就二层房屋的建设及补偿问题进行了口头约定,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双方就口头合同约定的内容各执一词,又均不能提供书面合同予以证明。韩心林认为其在蔡二领房屋上搭建二层系为了居住,蔡二领同意其搭建,所有权归其所有。蔡二领则认为双方系为了赚取政府拆迁补偿款,才约定由韩心林出资建设二层房屋。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蔡二领所有,按常理推断,如无其他原因,蔡二领不可能让韩心林出资在其房屋上加盖二层由韩心林无偿居住,并约定所有权归韩心林。蔡二领之所有同意让韩心林在其房屋上加盖二层,双方应当存在就房屋拆迁利益的相关约定,结合出庭的证人赵德祥证言,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由韩心林出资在蔡二领的房屋上加盖二层,目的系为了共同赚取政府拆迁补偿款。但关于蔡二领陈述称双方约定“如果政府全赔,则其享有5万元,余款归韩心林;如果政府不全赔,其享有2.5万元,余款归韩心林”的内容,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仅确认双方口头约定了双方为共同赚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由韩心林出资在蔡二领房屋上加盖二层违章建筑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本案双方约定通过建设违章建筑,赚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约定符合上述情形,应为无效合同。虽然双方的口头约定为无效合同,但鉴于政府已经就上述违章建筑给付补偿,故双方仍可就违章建筑补偿款进行分配。本案双方就合同无效存在同等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韩心林的建房成本及韩心林在蔡二领房屋上建房应当给蔡二领适当补偿等因素,蔡二领应将收到的二层违章建筑补偿款28236元返还给韩心林一半即14118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蔡二领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二、蔡二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心林14118元。三、驳回韩心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件受理费506元,由韩心林承担253元,蔡二领承担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韩心林承担255元,蔡二领承担2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欧阳顺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