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金鑫与田伟东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田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金鑫。被执行人田伟东。申请执行人金鑫于二O一六年九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吉0502民初号1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本院(2016)吉0502民初号157号民事判决系确认之诉,无给付内容。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金鑫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