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郗德高与张长安、张荣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德高,张长安,张荣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433号原告:郗德高(又名郗捧贤),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安,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张荣庆(张长安之父),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张荣庆之外甥),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郗德高与被告张长安、张荣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郗德高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德高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德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郗德高负担。审 判 长  陆向磊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祝仁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