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686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朱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无二:婚生女陈鑫怡,现年6岁,婚生子陈梓睿,现年1岁,婚生子女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女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婚生子女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三: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一人享有及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