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刘某,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上列当事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行同郑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