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子仪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子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604号罪犯许子仪,男,1948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八年九月二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济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子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一○年、二○一一年、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侯存福、陈成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监狱杨坤、牛余岗,罪犯许子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许子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许子仪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许子仪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许子仪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子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子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子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