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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胡源与蔡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源,蔡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875号原告:胡源,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蔡定凤,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源诉被告蔡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源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源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