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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永诚汽运有限公司、陈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永诚汽运有限公司,陈太平,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永诚汽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太平,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芬,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永诚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太平、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