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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鼎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陕西鼎胜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鼎胜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严柏,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鼎胜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鼎胜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严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鼎胜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严柏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