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松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松,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2014年4月21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松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松将自己租赁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两间房屋提供给妇女卖淫。2016年8月13日晚,高松介绍嫖客陈某与小姐闵某某、嫖客胡某某与小姐杨某在其租赁的两间房屋里面进行嫖宿,并从中抽取费用,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同时在高松处查获其违法所得140元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松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胡某某、闵某某、杨某、易某、阮某、胡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等的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收条,房产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586号刑事判决书及高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松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基本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高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松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羁押的2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高松的违法所得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