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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光耀与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耀,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503号原告孙光耀。被告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耀诉被告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光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光耀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