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光耀与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耀,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503号原告孙光耀。被告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耀诉被告郑州菲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光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光耀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