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耀明与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明,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835号原告:张耀明,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娟,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8740148E。法定代表人:肖国强,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德,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耀明与被告江苏花王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耀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耀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耀明负担。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