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娟娟与被告旷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253号本院2016年6月20日对原告黄娟娟与被告旷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中倒数第四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应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审 判 长 陆 玮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伟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