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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娟娟与被告旷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253号本院2016年6月20日对原告黄娟娟与被告旷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中倒数第四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应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审 判 长  陆 玮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伟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