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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与电白县慢性病防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电白县慢性病防治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009号原告: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计星路***号大院***房。法定代表人:郑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坚、陈艺文,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电白县慢性病防治中心。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厂前巷*号。负责人:谢博,该院院长。原告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电白县慢性病防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茂名市绿恒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子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铸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