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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洪钊与卢劲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钊,卢劲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273号原告:刘洪钊,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告:卢劲长,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钊与被告卢劲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其需要与被告卢劲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洪钊负担。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庆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健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