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黄鉴钊、邵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5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黄鉴钊,邵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方国勇。委托代理人:陈彦,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彩云,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黄鉴钊,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邵建达,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付借款本金504435.77元及逾期利息、复利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04元、保全费3072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对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用于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28号金狮华庭6栋1003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黄鉴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28号金狮华庭6栋1003房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且在本案诉讼时保全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的上述房屋进行确权查询,并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对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的上述房屋进行处置后方可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用于抵押的房屋已被保全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待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的上述房屋进行处置后方可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鉴钊、邵建达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评估、拍卖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5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