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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游掌爱母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掌爱母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34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掌爱母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掌爱母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徐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