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刑初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冬冬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76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帮助杨某、范某(另案处理)从义乌等地开车至缙云县壶镇煤气公司代灌煤气。2016年5月25日9时30分许,黄某驾驶浙G×××××厢式货车运输煤气途径磐安县冷水镇潘潭村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新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灌满煤气的煤气瓶106只,煤气重量共计1200千克。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过磅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二手车买卖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自首情节证明,归案经过,证人杨某、范某、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