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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刘国雄、邓会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刘国雄,邓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国雄,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邓会田,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雄、邓会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刘国雄、邓会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执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