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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云青、白海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青,白海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特12号申请人:李云青,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白海棠,女,1934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云青与被申请人白海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李云青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云青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健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