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仪与被告张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仪,张泽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394号原告:李金仪,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现暂住延安市安宝塔区南二十里铺,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2********。被告:张泽锋,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三十里铺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0********。原告李金仪与被告张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原告李金仪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金仪承担189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