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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福玲与江告闫慧、曹新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玲,江告闫慧,曹新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玲,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告闫慧,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曹新村,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本院在执行张福玲与闫慧、曹新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到位184137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