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金超与刘桂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超,刘桂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250号原告:刘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刘桂香,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刘金超与被告刘桂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金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超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