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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金超与刘桂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超,刘桂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250号原告:刘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刘桂香,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刘金超与被告刘桂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金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超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