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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行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岳善诉上海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一案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岳善,上海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行申10号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岳善,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孝,北京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吴兴路225号。法定代表人郑善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法定���表人吴爱英,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该司法部工作人员。申请人郑岳善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撤销投诉处理答复书和行政复议一案,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沪0104行初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日,郑岳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岳善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