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友忠诉北京东羽恒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忠,北京东羽恒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628号原告:徐友忠,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东羽恒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东里东北角平房12-3幢1层005号。法定代表人:邓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琪,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原告徐友忠与被告北京东羽恒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徐友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徐友忠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徐友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梁京联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