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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付之海与郭寿举劳务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之海,郭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付之海,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沾化区冯家镇傅家村。身份证号:372325195507262416。被执行人郭寿举,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侯镇东岔河村440号。身份证号:370723195902284655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付之海申请执行郭寿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