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曾禄昌与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竹市恒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禄昌,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恒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890号原告:曾禄昌,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原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88号浅水湾G-02幢2-4号。法定代表人:陈登武。管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筠,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恒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邱大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西南镇飞凫路54号。法定代表人:罗义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禄昌与被告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竹市恒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柯比建设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曾禄昌在本案受理前已死亡。本院认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现本案原告在起诉前已死亡,以其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梅